2012年10月10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其中涉及民航業部分如下:
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民用機場命名(更名)審批
民用航空器維修管理人員資格認定
民用航空器適航委任代表和適航委任單位代表認可
航空氣象環境探測審批
民航企業及機場參股審核
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審批
飛機一發失效應急程序審批
民用航空器飛行教員執照核發
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教員合格證核發
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部分:
擴建機場:總投資10億元至20億元的項目核準,下放后實施機關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下放后實施機關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
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下放后實施機關民航地區管理局
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登記,下放后實施機關民航地區管理局
民用航空器地面教員執照核發,下放后實施機關民航地區管理局
民用航空油料企業安全運營許可,下放后實施機關民航地區管理局
附件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民航業部分)
序號項目名稱設定依據實施機關備注
138民用機場命名(更名)審批《國務院關于發布〈地名管理條例〉的通知》(國發〔1986〕11號)中國民航局
139民用航空器維修管理人員資格認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中國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中國民航局授權的機構
140民用航空器適航委任代表和適航委任單位代表認可《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中國民航局
141航空氣象環境探測審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中國民航局自2012年12月31日取消
142民航企業及機場參股審核《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中國民航局
143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國務院令第509號)民航地區管理局取消此項審批后,相關事項通過機場使用許可管理
《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3號)
144飛機一發失效應急程序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國務院令第509號)民航地區管理局取消此項審批后,相關事項通過機場使用許可和航空公司運行許可管理
《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3號)
145民用航空器飛行教員執照核發《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中國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
146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教員合格證核發《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中國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
國務院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民航業部分)
序號項目名稱設定依據實施機關下放后實施機關備注
2擴建機場:總投資10億元至20億元的項目核準《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79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371號)設區的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
105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國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
106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國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
107民用航空器地面教員執照核發《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中國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民航地區管理局
108民用航空油料企業安全運營許可《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中國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
相關附件: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