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通用航空產業發展,民航局將取消通用航空器引進審批(備案)程序,對企業或個人引進一般通用航空器和噴氣公務機不再實施審批和備案。此舉將有利于減少通用航空企業(個人)的運營成本,減輕企業壓力,提高通用航空器引進效率。
據了解,此前,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企業或個人引進通用航空器(包括公務機)需事前審批或備案,并由民航局負責實施。民航局作為行業主管部門,于2008年出臺《關于引進進口通用航空器管理暫行辦法》(民航發[2008]116號);隨著國民經濟進一步發展、國家簡政放權精神要求以及通用航空市場需要,民航局相繼于2010年、2012年修訂印發《關于引進進口通用航空器管理暫行辦法》(民航發[2010]70號)、《引進通用航空器管理暫行辦法》(民航發[2012]117號)。一系列管理辦法頒發以來,適應了通用航空發展的新形勢,對規范引進通用航空器管理、提升通用航空安全水平發揮了積極作用。
近年來,我國通用航空業發展迅速,但因起步較晚,規模仍然較小,基礎設施建設也相對滯后。為加快提升通用航空服務保障能力,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實現通用航空業持續健康發展,國務院辦公廳2016年5月發布了《關于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充分發揮企業的市場主體作用,減少行政干預,簡化進口通用航空器購置審批(備案)手續”。按照《指導意見》精神,民航局有關部門深入企業開展調研,認真論證研究,決定取消通用航空器引進審批程序。
民航局計劃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取消通用航空器引進審批(備案)是民航局深入貫徹國務院簡政放權精神的體現,也是貫徹《關于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的具體落實。民航局堅持“放管服”結合,積極改進通用航空管理模式,研究促進通用航空發展政策,減少事前審批、加大事后監管,力求以改革助力通用航空,推動通用航空持續健康安全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取消審批(備案)程序并不等于企業或個人能夠無限制、不受約束地引進和運營通用航空器。記者了解到,通用航空器引進前,航空器型號設計首先應獲得中國民航局的批準。通用航空器投入運營前也必須通過運行規范審定,缺少運營資質以及人員保障能力、安全狀況等不滿足要求的企業或個人仍然不具備引進和運營通用航空器的條件。引進方應事前明晰各項責任和義務,避免經濟損失。
據了解,中國民航局的型號設計批準證件包括型號合格證、型號設計批準書和型號認可證等,航空器型號設計批準有關法律法規可在中國民航局網站查閱。
|